2017/1/4 10:28:34 沪食药监处办〔2016〕232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进一步体现医疗器械监管法规有关追溯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发挥信息追溯管理在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医疗器械流通环节的监管效率,我局对2014年建设、启用的“医疗器械(第三类)经营企业信息产品追溯申报系统”(以下简称“追溯系统V1.0版”)进行了修订、升级,形成了新版《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产品信息追溯申报系统》(以下简称“追溯系统V2.0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追溯系统V2.0版”新增四方面的功能

  (一)吸纳、整合了原“年度自查报告系统”,具有了自查报告电子传送功能;

  (二)新增“质量管理人员”维护功能,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质量管理人员的▆变更不再属于许可事项的变更内容,企业变更质量管理人员的,可在系统中进行♀质量管理人员信息维护;

  (三)新增“公告留言”功能,方便监管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双向沟通与联系;

  (四)新增企业申◆请“停业”功能,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企业暂时不经营医∞疗器械,可在系︼统中申请“停业”,申请暂时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企业,不需再进行“追溯系统V2.0版”产∮品信息申报。

  二、切实做好“追溯系统V2.0版”的宣传培训工作

  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加强对“追溯系统V2.0版”宣传、使用、培训工作,及时通知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做好产品信息申报。“追溯系统V2.0版”的使用方法,已◢在原系统首界面入口处标明;若遇到技术问题,可联系系统支持部门(电话:64172550-809)。

  三、认真督促企业做好年度自查报告上传工作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督促企业通过“追溯系统V2.0版”上传自查报告,对ξ于未能在2017年1月31日前递交自查报告的,要加强督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Ψ 。各区市场监管局应于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2016年企业自查报告的审查工作。

  对于系统中的各类数据信息,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将企业上报信息用于非工作用途。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