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申请,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本局将依法注销成都法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取得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无单位、个人提出异议,成都法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取得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将予注销。如有异议,请与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中心窗口联系(联系电话:028-26913062)。
  现予以公告▲。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9年4月27日

  附:拟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