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22|来源: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产品使用安全有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医用氧气浓缩器(医用制氧机)进行了质量监督抽检,于2017年8月8日发布了《国家医疗器械质量公告》(2017年第17期,总第35期)。

  此次公告涉及我省1家生产企业的1台医用制氧机不符合标准规定,我局已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进行立案调查,约谈企业负责人,召回同批生产的同型号产品,作出了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附件: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涉及的企业处置情况表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