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

联席会议制度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山东省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省政府领ㄨ导下,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我省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研究解决重⌒ 大问题,督促改革任务落实。

  第三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和♂交办事项。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 联席会议由〓分管食品药品监管的副省长担任总▽召集人,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成员由下列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担任:省编办、省发卐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等。

  第五条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程序报々批,由联席会议或联席会议办公室所在部门行文公布。

  第六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确定一个处室牵头本单位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七条 组织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Ψ 部署要求。

  第八条 分析全省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形势,研究解决改革重大问题。

  第九条 督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市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第十条 承担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由总召集∮人主持,也可由总召集人委托召集人代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

  第十二条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

  第十三№条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联席会议不刻制公章,不正式行↓文。

第五章联络员制度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处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并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第十六条 联络员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全省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进展情况,研究拟定提交联席会议审议事项,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联席会议建立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可将下列内容通过专报等形式,由联席会议成员签发后,及时报告联席会议并抄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一)省委、省政¤府关于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决策ξ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指示批示的落实情况。

  (三)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计划、方案执行情况。

  (五)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中的重大ζ 问题。

  (六)联席会议交办、督办的事项。

  (七)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七章通报ω制度

  第十八条 联席会议建立通报制度。具体通报事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承办。原则上在成员单位内部通报,重大事项报总召◥集人、召集人同意后在全省通报。通报的事项有:

  (一)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

  (二)报▓告事项落实情况。

  (三)督查督办事项落实情况。

  (四)其它需要通报↑的事项。

第八章督查督办制度

  第十九条 联席会议实行督查、督办制度。督查督办具体「形式为:现场督查、书面督查、会议督查、电话督查等。具体事项如下Ψ :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对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及联席会议安排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对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的指示批示及交办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三)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九章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成员应严格遵守会议制度,不得无╲故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履行请假手续,并委托相关负责同志参会。

  第二十◤一条 联席会议成员和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认真落实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