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经我局审查锦州市传染病医院等两家单位 符合规定要求,批准《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批件》、《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
特此公告。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05月31日
序号 | 医疗机构名称 | 制剂名称 | 批件号 | 批准日期 | 审批事项 |
1 | 锦州市传染病医院 | 祛黄养肝合剂 | 辽药补字(2019)007号 | 2019年05月27日 | 补充申请 |
2 | 丹东市中医院 | 通腑片 | 20190010 | 2019年05月27日 | 再注册 |
注:请申请单位法人携带身份证复印件或被委托人携带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复印件到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领取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