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企业

设定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2号发布,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ξ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ξ 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9号令)第十七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①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原发证机关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新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不予换发新证的通知并说明理由,原《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并∴公告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