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并且▃证书在效期内

设定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2号发布,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9号令,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九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文件:(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中审核批准的︻项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单位名称、网站名称、IP地址等);(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基本项目(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三)网站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服务方式、服◣务项目等)。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ζ审核决定。同意变更的,将变更结果予以公告并报国家食品药々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不同意变→更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