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考核相关要求,帮助企业提升对相关法规和规定的认识,促进企业实施生产质量体系管理工作,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特建立此专栏,希望能对我市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所帮助。

  此专栏内容为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法规文件进行理解和分析后总结归纳的,为本市具体落实《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的标准和︻要求,随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实施具体要求的进一步明确,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此专栏内容相应进行修改和完善。


(发布日期:2013年12月17日)

 

1.体外诊□ 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中规定的部分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质量体系考核由哪个单位负责⊙检查?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部分医疗器械变更审批和质量管理体系检查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8号)要求,自2013年7月1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认证管理中心”)组织开展的我市部①分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工作调整至北京市食品药品Ψ 监督管理局实施。


2.部分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申请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需要注意什么?

  自2013年7月1日起,部分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申请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时,登陆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并打印《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申】请书》即可,不再需要登陆认证管理中心▓网站进行网上填报。


3.针对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的不同检查结论要求,企业应如何办理?

  (1)体系考核结论为“整改后复核”的,企业应在半年内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复查申请、整改报告、《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现场考『核意见表》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复印件。整改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上次体系考核◥的考核情况、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2)整改∑ 的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

  (2)整改复查后仍达不到“通过考核”标准的,视作“未通过考︾核”,企业应重新申请考核。

  (3)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ζ 查申请、整改报告等相关资料的均视作“未〗通过考核”,企业应重新申请考核。


4.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过程中,企业存在何种情形,检查组可中止检查?

  检查组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如发现生产□企业存在涉嫌违法违规、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不符合规范检查基本条件以及不配合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等情形的,可中止检查。


5.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过程中,企业存在何种情形,检查组可延伸检查?

  检查组在现场考核过程中如发现生产企业产◤品的关键组件、部件外委生产和关键工序、特殊过程外委进行的,可根据产品本身固有风险和生产过程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进行延伸检查。


6.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现场核查对研制原始记录有什么要求?

  应提供产品研制的原始记录,记录中应至少包含研制的时间、内容、操作者、原始数据。原始数据的型◣式包含操作者签名的纸质原始记录(试验ω记录本)、配套测试仪器直接打印的原始数据、配套测试仪器上储存的原始数据等,经整理、汇总后的报告不认为是原始数据。


7.体外诊断试剂企业应保存哪些研制原始记录?

  应至少保存主要原◢料研究(注册申报资料▆7)、工艺及ぷ反应体系研究(注册申报资料8)、分析性能评估研究№(注册申报资料9)、参考值╳确定研究(注册申报资料10)、稳定□ 性研究(申报资料11)原始记录,并且这些记录能够支持各项注册申报资料中的内容。


8.对体外诊断试剂研制现场的环境和设施有什么要求?

  研制设施和设备应满足研制工作的需要,现场应具备完成研制工作所需要的√研制设备、设施(价值较高的◣设备可与生产或检验共用),设备的装载量→、精度、性能应与』研制工作相适应,设备采购记录应早于研制工作的开展。


9.对体外诊断试剂委托研发有哪些要求?

  应与被委托方签订正式合同或协议,其中应明确研究内容、时间、接受标准等内容,被委托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能力或资质,具备与开展研究相适应的环境、设备、人员条件,被委托单位应提供研↑制的原始记录。


10.对于体外诊断试剂的№体系检查应关注哪∑些要点?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体系检查的要求∏进行了梳理,形成了《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体系检查要点指南(2013版)》,并公布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  


(发布日期:2011年6月22日)

  1.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考核相关法规文件有哪些?

  (1)《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2007]229号)

  (2)《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239号)

  (3)《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范围有效覆盖◥判定原则及认定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320号)

 

  2.“部分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考核工作由哪个部门组织?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的要求:

  (1)部分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质量体系考核,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承办具体考核工作,并出具考核报告。

  注:“部分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指《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第六条中明确的由国家局组织考核的“部分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即:

  a.与致病性病原体抗原、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相关的试ㄨ剂;

  b.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

  c.与变态反▂应(过敏原)相关的试剂。

  (2)只申请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中“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现场检查要求”考核的,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组织研制情况核查。

 

  3.生产企业申请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考核范围有效覆盖应向哪个部门申报?

  (1)按照国家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范围有效覆盖判定原则々及认定程序的通知》规定,首次注册的部分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体系考核范围有效覆盖应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申报。

  (2)首次注册的第二类和除部分第三类产品之外的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体系考核范围ぷ有效覆盖应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

 

  4.申请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考核范围有效覆盖和研制情况现场检查的顺序有什么☆要求?

  首次注册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取得生产实施细则考核范围有效覆盖报告之后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中“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现场检查要求”申请研制情况现场检查。考核产品的体系覆》盖报告与申请研制情况∩现场检查资料一同提交。

 

  5.申请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体系考核对临床试验有什么要※求?

  《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第四条中※规定“在进行现场考核时,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当提供注册申报材料。”因此,在生@ 产实施细则现场考核时,生产企业应已经完成临床试验,并提供临床试验协议、临床试验方案以及临床试验报告。

 

  6.生产企业申请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申报资料中有关洁净室环境检测报告应由哪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

  根据《关于认可北京市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环境检测机构的通知》(京药监械〔2002〕26号)文件规定,体外ζ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提供由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或北京市医药洁净检测中心出具的洁净室环境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涵盖全部生产、检验用洁净环境。

 

  7.申请体外诊断试剂体系考核应注意的几㊣ 点问题?

  (1)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申请生产实施细则考核时,如其产品由不同监管部门分别进行审查的(如分别由国家局和北京局负责)应分别申报。

  (2)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如前●次申请生产ω 实施细则考核检查的结论为“整改后复核“和“未通过审查”的,企业应在接收到正式的《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后,根据报告意见完成相应整改后方可重新申报。

  (3)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未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提出重新注册申请但需要ξ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按首次注册申请程序及○要求办理产品注册。”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在进行申请生产实施细则考核时应还应提交产品研制情况现场核查的相关资料。

  (4)生产企业申请部分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考核应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网站进行在︾线申报,打印申请表后●连同其它纸质申请资料一并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

  (5)生产企业在已有产品基础上申请不同方法制备的产品生产实施细则考核前,对于涉及生产检验环节硬件条件(包括洁净车间)发生变化的,应向所在区∏药监分局按照辖区《企业基本信息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进行报告。

 

  8.哪些体外诊Ψ断试剂产品需要在洁净环境下生产?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附录A《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要求》要求,以下产品及工序应需要在洁净环境下生产。

  (1)阴性、阳性血清、质粒或血液制品的处理操作应当在至少10,000级环境下进行,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并符合防护规定。

  (2)酶联免疫吸附试验试剂、免疫荧▆光试剂、免▓疫发光试剂、聚合酶链↑反应(PCR)试剂、金标试剂、干化学法试剂、细胞培养基、校准品与质控品、酶类、抗原、抗体和其他活性类组分的配制及分装等产品的配液、包被、分装、点膜、干燥、切割、贴膜、以及内包装等工艺环节,至少应在100,000级净化环境中进行操作。无菌物料的分装必须「在局部百级。

 

  9.产品抽样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对ㄨ于首次注册的产品,应当进行产品抽样,企业一般应做好以下抽样的准备工作:

  (1)准备抽样的产品,抽样产品的数量应不少于抽样量的两倍。

抽样总量应当为检测用量的3倍。第三类产品抽取连续3个生产批次的样品,第二类产品抽取3个批次样品。

注:如注册检测的项▆目涉及“有效期稳定性”,一般还应抽取一批临近效期(即到检测时为到效期的产品)或者已经过期的产品。

  (2)与将送检的检测机构确认送检事宜,并确╱定抽样量。

  (3)准备好抽样【的工具,如纸箱、保温箱、剪刀、胶条等。

 

  10.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使用的工艺用水是否可以外购?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确定工艺用水的标准,如采用实验室I级、II级或III级用水应符合GB/T 6682-2008《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的要求,如采用纯化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本的要◢求。工艺用水应自行制备,不得外购。

 

  11.生产企业→生产聚合酶链反应试剂(PCR)产品时对生产检验环境有什么要求?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聚合酶链反应试剂(PCR)的生产和检定应在各自独立的建筑物中,防止扩增时形成的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其生产和质检的器具应分开、专用,严格清洗和消毒

 

  12.生产体外诊断试剂对洁净间的环境检测卐频次有何要求?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ξ企业应参照《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YY0033-2000)标准或自行验证并确定洁净间的环境检测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