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鼓励医疗器械创新性研究,促进医疗器械高新技术推广和应用,推动我省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境内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的技术审评、检验检测和注册审批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相关技术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前提下,按照早期介入、快速高效、科学审批的原则,对创新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办理。

第四条 对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申请人可按照本办法申请医疗器械特别审批:

(一)申请人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中国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权ξ或其使用权,或者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

(二)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作用机理为国内首创或省内首创,产品性能或安全性与同类产品比较有重大改进,技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水ζ 平,并且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

(三)申请人已完成产品的前期研究并具有基本定型产品,研究过程真实和受控,研究数据完整和可溯源。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填写《第二类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表》(见附件1),向省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其它相关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产品知识产权情况及证明文件。

(三)产品研发过程及结果的综述。

(四)产品技术文件,至少应包括:

1. 产品的预期用途;

2. 产品工作原理或作用机理;

3. 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及确定依据,主要原材料和关键元器件的指标要求,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及流程图,主要技术指标的检验方法。

(五)产品创新的证明性文件,至少应包括:

1. 信息或专利检索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2. 与产品主要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说明书;

3. 国内外已上市同类产品应用情况的分析及对比(如有);

4. 产品的创新内容及在临床应用的价值说明。

(六)产品安全风险报告。

(七)产品说明书样稿。

(八)其他证明产品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有关创新医疗器械的资料。

(九)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第六条 省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

第七条 符合特别审批要求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向省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下简称“审批办”)提交注册申请。省局审批办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审批材料应标记“特别审批”,及时流转至省局技术审评核查中心(下简称“审核中心”),并在技术审评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第八条 省局审核中心优先办理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评意见(不包含补正材料时间)。

第九条 对于符合特别审批要求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在进行注册检测时,应及时对生产企业提交的注册产品标准进行预评价,并在接受样品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注册检验,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条 申请人可填写医疗器械沟通交流申请表(见附件2),就下列问题向省局提出沟通交流申请:

  (一)重◤大技术问题;
  (二)重大安全性问题;
  (三)临床试验方案;
  (四)阶段性临床试验结果的总结与评价;
  (五)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 接到沟通交流申请后,省局组织对沟通交流申请进行回复,并应及时安排与申请人沟通交流,指定专人提供指导,组织专家现场帮扶。沟通交流应当形成记录,供该产品的后续研究及审评工作参考。

第十二条 经审查列入本程序的医疗器械,其主要工作原理或作用机理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本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可终【止注册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主动要求终止的;

(二)申请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的;

(三)申请人提供伪造和虚假资料的。

第十四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医疗器械,按照《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程序未涉及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要求和规定,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程序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湖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表

附件2

湖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沟通交流申请表

附件3

湖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沟通交流申请回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