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食药监械【2015】15号
各设区市、樟树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18号通告发布了《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的服务性事项的办理,便利省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产品出口,现就做好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的管理工作,各设区市、樟树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的具体工作。
二、各设区市、樟树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于10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办理《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
三、各设区市、樟树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格式应与《规定》附件1保持一致。同一份证明涉及多个产品时,可另附表载明产品名称和注册或备案凭证号,但出具证明的有效日期不应超过各类证件最先到达的截止日期。
四、各设区市、樟树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本单位网站及时公︼开本辖区《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相关信息,并每半年一次将本辖区出具证明情况汇总填入《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情】况半年报◥表》(见附表),于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前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
附件: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情况半年报表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8月14日
附件: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情况半年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