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以下简称∏飞行检查)信息公开工作,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飞行检查信息的公开◆。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公开飞行检查信息,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开飞行检查信息,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信息公开〇工作坚持“谁组织实施,谁依法公开”的原则,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飞行检查,由授权≡部门公开飞行检查信息。

第六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其组织实施的飞行检查结果通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其▲组织实施的飞行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书面报告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于每年年底前将该年度飞行检查的总结报告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飞行检查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施飞行检查的基本情况;

(二)飞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三)发现问题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

第八条 飞行检查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对飞行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或者典型案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的检查组应当在飞行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检查记录、相关证据材料等报组织实施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由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跟踪督导□查处情况,查处结果应及时报告组织实施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报送的检查材料进行审核,并批准后及时公开。

第十条 公开的飞行检查信息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飞行检查信息公开出现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视№责任大小、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ㄨ,并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阻碍飞行检查信息公开,影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常工作,或者报复陷害飞行检查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擅自泄露飞行检查信息或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应当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