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名称: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

编号:38-7-02

法定实施主体: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 第三十一条)

3.《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ㄨ管理总局令第8号 第十七条)

4.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食药监▲械监〔2014〕143号)

5.《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食药监药ㄨ械〔2014〕42号)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施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4年第58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期限)

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申请变更《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由企业住所所在地区食品药①品监督管理局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条件

企业登陆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企业〓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变更事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内容的应一并提供登记事项变更内容要求的材料):

1.《医□ 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

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3.变更经营方式的,还应当提交经营方式变更ξ 情况说明;

4.变』更经营场所的,还应提交:(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2)变更后的经营场所的地理位卐置图、平面图、房屋使用权证明复印件;(3)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5.变更库※房地址的,还应提交:(1)变更后的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2)跨辖区设置库房的,应提交《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辖区设置库房备案表》;(委托贮存♀的,应提交与被委托方签署的◇书面协议复印件、被委托●方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 配送服务备案表》复印件)(3)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6. 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具体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ω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企业应当提交《授ω权委托书》;

7.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Ψ 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3.《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对于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表的“组织机构代码”项下应当要求其填写上级法人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

4.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者职称证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如不能提供学历证明应提交书面说明)、资格证书、任命文件应齐全有效;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应与原件相同,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提供上级法人№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6.房屋使用▂权证明应有效;跨辖区设库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辖区设置库房备案表》应经库房所在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确认;委托贮存的,委托协议应有效,并含有明确双方质量责任的内】容→;全部委托贮存的,被委托方提供医疗器械贮存、配送服务范围应包含委托方经营范围;

7.填写的医疗器械经营范围应符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规定的管理类别、类代Ψ号名称;

8.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9.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没有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岗位责任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核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正确,核查证明性材料是否完整、有效,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 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ㄨ书》。

5. 对已经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6.《受理通知书》、《接收□材料凭证》、《补正材料通知书》及《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区食品药ω 品监督管理局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注明日期。

期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材料审核:申请材料应符合《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没有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2.现场检查:现场※情况应符合《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3.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意见。

岗位责任人:药械市场监管科或相关科室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材料审核:按照《北京市医疗器械经ぷ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现场检查:按照《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由药械▓市场监管科或相关科室负责组织监督人员2名以上(含2名)对现场进行检查,填写现场检查表;检查员和企业负责人(或授权人)双方当场︻签字确认。需要整改」的,检查⌒ 员应当当场书面告知整改事项;接受整改意见的,企业应当当场书面确认整改事项,并明↘确整改完成时间;整改完成后,企业应当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至药械市场监∑ 管科或相关科室;接到复查申请的科室应在■规定时限内再△次组织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3.审核意见:(1)符合标准的,提出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复审人员;(2)不符合标准的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和理由,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复审人员。

期限:22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

1.程●序应符合规定要求;

2.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3.对材料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结果进行确认;

4.签●署复审意见。

岗位责任人:药械市场监管科或相关◢科室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复审标准进行复审。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 审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3.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交与审定人员。

期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

1.对复审意见进行确认;

2.签发审定意见。

岗位责任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转药械市场监管科或相¤关科室审核人员。

3.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药械市场监管科或相关科室审核人员。

期限:3个工作日

五、行政许可决定

标准:

1.受理、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许可文书等上的签字齐全;

2.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3.许可文书等符合公文要求;

4.制作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内容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加盖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公章准确、无误;

5.制作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须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岗位责任人:药械市场监管科或相关科室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 予许可的,制作《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加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公章。

2.对不予许可的,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和理由,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加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公章。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送达

标准:

1.计算机系统短信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携带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凭《受理通知书》领取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在《送达回执》上的签字、日期、加盖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行政∮许专用章准确、无误。

岗位责任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送达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凭《受理通知书》将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原件交予申请人(复印件归档),收回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原件,归档;或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份交予申请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期限: 10个工作日(为送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