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〇关于南京、镇江、扬州市

享受某些对外开放优惠待遇的复函

国办函〔1987〕31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江苏省一九八七年一月十日《关ω 于请求批准南京、镇江、扬州市享受对外开放优惠待遇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南京、镇江、扬州三个市的市区在利用◥外资方面,按不同项目在税收上分别给予以下优惠:

一、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凡属于能源、交通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凡属于ㄨ机械制造、电子工业,冶金、化工、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建筑业,农业、林业、牧业、养殖业以及这些行业的加工业,经财政部批准,可按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率打八折◥计算征收。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