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内部联合审评管理规范
2009-11-19 09:00
一、为提高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合理利用审评资源,规范中心联合审评工作,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所称的联合㊣审评系指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内部各⊙审评处之间的联合审评。提出联合审评申请的审评处称为申请处,被邀请联合审评的◣审评处称为联审处。
三、联合审评@范围
产品的技术审评原则上按照中心职能划分,由归属的处室〒独立完成,属下列情形的,可申请联合审评:
(一)依据中心ζ审评处室职能划分,在产品@ 审评过程中,某些技术审评项目的部分内容超出了本处室的专业范畴,并且影∞响对产品安全有效性评价的情形。
(二)依据中◣心审评处室职能划分,审评项目ω 在本处室专业范畴内,但因产品〓的特殊性需要其他处室技术支持的情形。
(三)其他需要进行联合审评的情形。
四、联合审评程』序
(一)申请处主审人对所负责的审评↘项目,如需联合审评的,可依据本规范第三条明确提出联合审评的问题和理由以及联审处,填写医疗器械联合审评申请表(见附件1)并报处长。
(二)申请处处长对项目主审人提出的联合审评申请进行复核,同意联合审评申请的,报申请处中心分管主任审批,不同意的,应退回项目主审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处中心分管主任签署审批意见,同意联合审评申请的,将联合审评申请转联审处中心分管主任,不同意的,退㊣ 回申请处。
(四)联审ξ处中心分管主任将联合审评申请转联审▆处处长,联审处处长根据々联合审评的问题指定项目主审人。
(五)联审处项目主审人出具审评意见并经联审处处长复核后转申请处。
(六)根据ξ 产品审评情况,联合审评申请一般由申请处项目主审人提出。中心分管主任、各处室处长也可根据有关①情况直接提出联合审评『要求。
(七)联合审评自中心领导批准后开始实施,联合审评产品的资料直接在相关处室之间进行交接,并遵循我中心《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注册申报资料运转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相关处室对此类收件应当专门进行登记。
五、联合审评要求
(一)除特殊〓情况外,联审处项目主审人应当在收到相关注册申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联合审评产品提出审评意见并填写医疗器械联审处审㊣评意见表(见附件2)。
(二)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申请处和联审处分别提出意见,由申请处汇总后一并发出补充资料通知单。
(三)企业补回资料涉及联合审评的部分,仍应由联审处主审予以审评并出具审评意见。
(四)对申请人提出咨询的问题,涉及联审处审评的部分,可由联审处审评人员予以解答。
(五)对需要召开专家咨询会的申报项目,由申请处负责,联审处协助共同完▼成。
(六)申请处项目主审人负责→出具最终审评意见,并将联合审评情况体现在技术审评报告中。
六、本规范由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医疗器械联合审评申请表
2、医疗器械联审处审评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