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03-16     文 号:苏食药监〗械管〔2017〕44号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局泰州医药高新区直属分局,省医疗器械检验所,省局认证审评中心:

      现将《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飞行检查后处置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2017年3月16日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飞行▂检查后处置程序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飞行检查后的监督管理,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所称的飞行检查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针对江苏境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期间,属地医疗器械监管有关部门应及时掌握检查相关动々态,配合做好违法违规取证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飞行检查结束后,医疗器械□监管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和飞◥行检查结果,做好企业整改监督及后续处置工作。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对生产企业的飞行检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应当跟踪督导飞行检查后ㄨ企业整改处置情况;对经营企业的飞行检查,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局”)应当跟踪督导飞行检查后企业整改处置情况。

  省/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飞行检查,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跟踪督导飞行检查后企业整改处置情况。

  第六条 根据飞行检查结果,医疗器械∮监管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可以分别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发告诫信、约谈被检查单位、监督召回产品、撤销生产、经营许可╳资质,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风险因素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第七条 飞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飞行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由负责立案查处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被检查单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商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国家总局组织的生产企业飞行检查,检查结论若为“整改后复㊣查”或“停产整改”的,属地⌒ 市级医疗器械监管部门应及时将监督整改计划、企业整▓改计划、整改进展等上报省局。

  第九条 国家总局组织的生产企业飞行检查,检查〓结论为“整改后复▽查”的,由属地市局组织跟踪检查并将结果报省局备案;检查结论为“停产整改”的,由属地市局将企业整改报告、复查申请,市局跟踪检查情况及复查≡意见等一并上报省局,由省局统一组织复查。

  第十条 省局组织的生产企业飞行检查,检查结论为“停产整改”或“整改后复查”的,由属地市局监督整改、组织复查并↑将结果报省局备案。

  第十一条 国家总局组织对经营企业的飞行检查,检查结论为“限期整改”或“停业整改”以及省局组织对经营企业的飞行检查,检查结论为“停业整改”的,由∩属地市局进行复查并将结果报省局备案。省局组织对经营企业的飞行检查,检查结论为“限期整改”的,由属地市局组织复查。

  第十二条 飞行检查中发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并被立案调查的,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复查。

  第十三条 飞行检查中若发现的区域性☆、普遍性或者长期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约谈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人。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上报。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医疗器械监管部门组织的生产、经营企业飞行检查可参照本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飞行检查结果、飞行检查后整改督导、处置、查处等安全监管信息应当依据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