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食药监函〔2017〕307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根据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来函要求,我局组织相关人员对《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如下:
  一、《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改为“向所在地市级或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二条,“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改为“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原检验机构或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
  三、建议《条例》增加对互联网销售医疗器◣械进行监督管理■的机关条款。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