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09-17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批、备案管理告知书

  广告申请人(广告经营者):
  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秩序,保障广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众用药安全,特告知如下:
  一、申请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企业和广∏告经营者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二、不得发布未经审批、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三、严禁发布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
  四、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我局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撤销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五、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规定,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药品广告宣传品种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在辖区内的销售。
  六、报请解除管制措施的企业,须提交整改报告、发布更正启事并主动接受工商部门处理,我局在企业履行上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下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广告申请人(广告经营者)签章:
法人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