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一次性氧气湿化器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一次性氧气湿化器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氧气吸入器(如:中心供氧系统中使用的墙式氧气吸入器、单人用医用氧气浓缩器(制氧机))上使用的一次性使用氧气湿化器。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预期湿化环境空气的湿化装置(如家用湿化器)和带有加热、通气和空调系统♂的湿化装置,也不适用于已集成到婴儿培养箱中的湿化装置。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的要求

    产品的名称应为通用名称,并符合《医疗器械命名规则》、《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标准等相关要求。产品名称按作用原理和使用特征应命名为“一次性使用氧气湿化器”。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产品由氧气湿化甁/盒(进气口、出气口、贮水甁/盒)和湿化液组成。

一次性使用氧气湿化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三)产品的工作原理

    一次性使用氧气湿化器用于氧疗过程中氧气的湿化,其工作原理是气体流经氧气湿化器时与湿化盒中汽化的水汽结合形成具有一定水分含量的湿润的气体供患者吸入。

(四)产品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

一次性使用氧气湿化器产品注册单元的划分应考虑湿化原理、技术结构是否相同,采用同↙一湿化原理且技术结构相同则可以作为一个注册单元。

湿化原理不同,如表面湿化和入水◤式湿化不能作为一个注册单元。

无菌和非无菌不能作为一个注册单元。

    产品主要设计结构、原材料不同的产品原则上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1. 产品适用的常见相关标准

     

    表1 常见相关产品标准

GB 10010-2009

医用软聚氯乙烯管材

YY/T 0316-2008

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GB/T 14233.1-2008

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1部分 化学分析方法

GB 15980-1995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标准

GB 18280-2007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辐射 第一部分:医疗器械辐射灭菌的开展、认证和常规控制的要求

GB 18279-2000

医疗器械 环氧乙烷灭菌确认和常规控制

GB/T 16886.5-2003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

GB/T 16886.10-2005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0部分:刺激与迟发型超敏反应试验

GB/T 16886.7-2001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

YY/T 1107-2003

浮标式氧气吸入器

YY0786-2010

医用呼吸道湿化器 呼吸湿化系统的专用要求

YY/T 0466.1-2009

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

YY/T 0615.1-2007

标示“无菌”医疗器械的要求 第1部分: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要求

   上述标准包括了产品技术要求中经常涉及到的标准。有的制造商还会根据产品的特点引用一些行业外的标准和一些较为特殊的标准。

产品适用及引用标准的审查可以分两步来进行。首先对引用标准的齐全性和适宜性进行审查,即在编写产品技⌒ 术要求时是否引用了与产品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引用是否准确。同时注意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是否完整规范,年代号是否有效。

其次对引用标准的采纳情况进行审查。即所引用的标准中的条款要求,是否在产品技术要求中进行了实质性的条◇款引用。这种引用通常采用两种方式,文字表述繁多内容复杂的可以直接引用标准及条文号,比较简单的也可以直接引述具体要求。

如有新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产品性能指标等要求应执行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六)产品的适用范围

一次性使用氧气湿化器用于患者吸氧过程中对氧气进行湿化。

  1. 产品的主要风险及研╳究要求

    1.风险分析方法

    (1)在对风险的判定及分析中,要考虑合理的可预见的情况,它们包括:正常使用条件〖下和非正常使用条件下。

    (2)风险判定及分析应包括:对于患者的危害、对于操作者的危害、对于环境的危害。

    (3)风险形成的初始原因应包括:人为因素(包括不合理的操作)、产品结构的危害、原材料危害、综合危害、环境条件。

    (4)风险判定及分析考虑的问题包括:湿化盒原材料生物学危害;与湿化盒接触的物质、通入的气体和材料的♂相容性;产品质量是否会导致使用过程中中出现不正常结果;是否无菌;吸氧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是否会带来安全隐患;操作信息,包︾括警示性语言、注意事项以及使用方法的准确性;超过产品的使用时间继续使用带来的危害等。

    2.风险分析资料

        一次性使用氧气湿化器的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YY/T0316-2008《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有关要求,审查要点包括:

    (1)危⊙害分析是否全面(依据YY/T 0316-2008附录D);

    (2)风险可接收』准则,降低风险的措施及采取措施后风险的可接收程度,是否有新的风险产生。

    根据YY/T 0316-2008《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附录D对该产品已知或可预见的风险进行判定,一次性使用氧气湿化器在进行风险分析时至少应包括以下的主要危害,企业还应根据自身产品特点确定其他危害。针对产品的各①项风险,企业应采取应对措施,确保风险降到可接受的程度。

     

    表2 产品主要危害

危害的分类

危害的形成ㄨ因素

可能的后果

生物学危害

 

生物学不安全性

湿化盒的材料与其接触的物质和气体反应

生物相容性不符合要求

 

生物污染

生产环境控制不好

灭菌操作不严格

包装破损

使用时操作不正规

产品带菌,引起患者呼吸道感染

生物不相容性

 

残留物过多

 

PVC:氯乙∏烷超标、增塑剂量过大,产生毒性或刺激

 

结构危害

流量计未安装泄压装置

由于使用不当导致管道折叠

装置承压能力较低

无效吸氧、爆炸

再感染和/或交叉感染

使用不当、标识不清

引起感染、交叉感染

环境

危害

储存或运行偏离预定的环境条件

储运条件(如温度、湿度)不符合要求

产品老化、

无菌有效期缩短

意外的机械破坏

储运、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的机械性破坏

产品使用性能无法得到保证

由于废物和(或)医疗器械处置的污染

使用后的产品没有按照要求集中销毁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细菌的交叉感染

使

不适当的标记

标记不清晰、错误、

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标记

错误使用

储存错误

产品辨别错误

对副作用的警告不充分

对操作人员警示不足

重复使用

已变质的产品被使用

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很可能再次使用的危害警告不适当

造成重复使用

 

交叉感染

 

不适当的操作说明,如:

(1)和医疗器械一起使用的附件规范不适当;

(2)预先检查规范不适当;

(3)操作说明书不准确、清晰;

包装破损无法识别

操作要点不突出

 

无法保证使用安全性

导致操作失误

 

不适当不合适或过于复杂的介绍

违反或缩减〓说明书、程序等

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储存方法、警示事项等表○述不清

不能实现预期输氧功能、重复使用引起感染、没有集中销毁造成环境危害等

功能性失效和老化引起的危害

对医疗器械寿命终止缺少适当的决定

没有标识产品有效期

没有验证产品的有效期

超出有效期的产品被使用,造成ξ 细菌感染

在产品标识的有效期内,湿化液长菌

对医疗器械的使用期限缺乏适当的决定

没有标识产品使用时间

超出产品卐的使用时间被使用,造成氧气湿化效果不〖达标以及细菌污染造成院内感染

不适当的包装(医疗器械的污染和/或变质)

没有进行包装确认

不能确保产品无菌,从而导致出现※细菌感染

再次使用和/或不适当的□再次使用

产品标识没有明确

出现细菌感染、交叉感染

 

(八)产品的技术要求

本部分给出一次性使用氧气湿化器的主要性能指标,企业可根据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编写产品技术要求,应不低于相应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要求。如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有不适用条款,企业在产品研究资料的编制说明中说明理由。

1.外观

1.1 医用氧气湿化器表面应光滑,无明显毛▓边、毛刺、锐角、塑流缺陷。

1.2 贮水瓶应透明,无明显肉眼可见的杂质、异物、气泡缺陷。

2.接口尺寸

医用氧气湿化器上用于和外部部件相连接的气体输入口、气体输出口和其他接口,其规格尺寸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3.泄压能力

若提供压力释放装置,当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条件试验时,压力释放装置应能开启。

4.耐压能力

  一次性使用氧气湿化器应能承受2倍最大工作压力或600KPa(两者取小值),历时1min,无破裂现象发生。

5.溢流

    当氧气湿化器内的液体加至最高液体线,按照制造商规定的Ψ 最大流量进行操作时,从正常使用位置向任意方向倾斜20°,氧气湿化器中的液体不应从气体输出口溢出。

6.泄漏

  在最大工作压力或200kPa压力作用下,两者取大值,各连接处应无泄漏。

   通过以下试验来检验是否符合要求:

   将医用氧气湿化器的气体输入口与测试用供气源连接,封闭所有其他的接口,然后把医用氧气湿化器浸入水槽中,浸入深度应≥ 500px,以规定的试验压力(P加上由浸入深度引起的压力△P)向医用氧气湿化器供气,放置3min,使粘附在医用氧气⊙湿化器外表面的空气完全释放后,观察医用氧气湿化器各连接处应无气泡产生。

注:整个试验过程中,医用氧气湿化器应连接气源。

  1. 湿化输出

    在制造商规定的条件(如流量范围)下,一次性使用氧气湿化器的湿化输出至少达到7mg/L。

          注:测试用医用气体应为干燥医用气体。

         通过以下试验来检验是否符合要求:

    按制造∞商声明的工作流量范围,分别取最大和最小工作流量进行试验,将湿化液放置最高液位线,试验环境温度为22℃±3℃,试验时间4小时或制造商规定的有效使用时间,取小值,用下列公式计算湿化输出HOman。

    HOman=(m0 - m1)/V总

    m0 ——医用氧气湿化器初始质量;单位:mg;

    m1 ——试验后的医用氧气湿化器质量;单位:mg;

    V总——整个试验过程中通过医用氧气湿化器的气体总量;单位:L。

  2. 湿化液

        湿化液应为纯化水或注射用水;湿化ζ 器配件和湿化液中不应添加用于实现无菌、抑菌目的的其他化学物质或药物。    

    9. 无菌

       

    标注“无菌”字样的一次性使用氧气湿化器,应符合YY/T 0615.1-2007中4.1的要求。并应经【灭菌确认的过程和常规控制使产品无菌。

    非无菌供应的氧气湿化器,应采用独立包装,其细菌菌落总数≤100cfu/mL,真菌菌落总数≤100cfu/mL,致病性化脓菌和大肠菌群不得检出。

    10、环氧乙烷残留量

       若采用环氧乙烷灭菌,其环氧乙烷残留量应不大于10μg/g。

       按GB/T 14233.1-2008中的规定方法进行检验,应符合要○求。

(九)同一々注册单元典型产品确定原则

     典型产品的确定可以通过比较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有产品的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等相应资料,说明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 安全性和有效性,应覆盖全部原材料,功能最齐全,结构最复杂。

  1. 产品生产制造相关要求

    1.应当明确产品生产工艺过程

    工艺过程可采用流程图的形式,并说明其每道工序的操作说明及接收和放行标准,同时对过程控制要点进行〖详细说明。明确生产过程中各种加工助♀剂的使用情况。

    2.生产场地

    应详细说明产品生产场地地址、生产工艺布局、生产环境要求及周边情况。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当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

    (十一)产品的临床评价细化要求

    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附件)的要求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2. 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湿化盒破裂或爆炸,湿化液细菌超标。

     

    (十三)产品说明书和标签要求

    1. 一次性使用氧气湿化器产品说明书的编写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2. 说▆明书中至少应有以下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

    2.1.一次性使用的产品应当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符号,禁止重复使用;

    2.2.已灭菌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无菌”、“无菌失效年月”等字样或者符号,如发现包装破损,严禁使用;

    2.3.应当注明相应使用后废弃处理方法;

    三、审查关注点

    (一)重点关注企业产品的有效期验证、产品的有效使用时间验证资料。有效期验证项目包括产品使用性能和包装完整性①。如无适宜的加速老化方式,建议采用实时老化研究。实时老化的研究,应从产品定型后即开始进行。

    (二)在设计和生产医用氧气湿化器及其部件的过程中,应把正常使用中由于医用氧气湿化器或其部件的物质滤出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

    (三)注意材料的生物相容性,以及在正常使用中材料与其接触的物质和气体的№相容性

    湿化盒材料的化学性能:

    重金属含量:按照GB/T 14233.1的方法,重金属总含量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酸碱度:按照GB/T 14233.1的方法,酸碱度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还原物质:按照GB/T 14233.1的方法,还原物质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不挥发物:按照GB/T 14233.1的方法,不挥发物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附件 一次性使用氧气湿化器产品注册技术指导原则

    编制说明

     

  3. 指导原则起草目的和背景

    (一)目前无国行标,各省注册审评标准有较大差异。本指导原则编写的目的是用于指导和规范申请人一次性使用氧气湿化器产品注册审报及审查人员的技术审评。

    (二)目前境内氧气湿化器※生产厂商分布在15个省份,临床使用量大面广。氧气湿化器在使用过程中不良事件报道较多如院内感染、氧气湿化盒爆炸等,因此迫切需要研究制定出统一技术审查标准以提高产品质量。

    二、指导原则编写的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号)

    (三)《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四)《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

  4. 《关于印发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209号)

  5. 《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2号)

  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7. 现行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8. 麻醉々和呼吸设备 医用氧气湿化器行业标准(报批稿)

    三、指导原则中部分具体内容的编写考虑

    (一)主要技术指标的制定←主要参考麻醉和呼吸设备 医用氧气湿化器行业标准报批稿。征求多家临床机构专家和生产厂家的意见,现场调研山东威高新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并抽取部分产品进行性能验证。

       (二)专家研讨会主要邀请临床、检测、审评、生产研发方面的专家,就指导原则的性能指标设立的合理性、全面性以及编写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进行讨论,听取各方面专家的意见对指导原则进行修改。

       (三)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主要从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检索。

    四、指导原则编写单位和联系方式

    本指导原则的编写成员主要由湖南省医疗器械审评人员、生产商、临床专家、检测机构共同组成,以充分利用各方面的信息和资源,综合考虑指导原则中各个方面的内容,尽量保证指导原则正确、全面、实用。

    湖南省药品审评认证和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联系方式:0731-88635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