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国产医疗器械注册

  二、许可内容: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审批:
  (一)生产企业实体不变,企业名称改变;
  (二)生产企业注册地★址改变;
  (三)生产地址的←文字性改变;
  (四)产品名称、商品名称的文字性改变;
  (五)型号、规格的文字性改变;
  (六)产品标准的名称或者代号的文字性改变
   三、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四、收费:不收费

  五、数量限制: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一)企ξ 业名称变更:
  资料编号1、医疗器械注册︼证变更①/补办№申请表
  资料编号2、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原件
  资料编号3、新的生ぷ产企业许可证
  资料编号4、新↓的营业执照
  资料编号5、新▃的产品标准(适用ω于标准主体变更的)
  资料编号6、生产企业关于变更的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资料编号7、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二)生产企业注◤册地址变更和生产地址文字性改变:
  资料编号1、医疗器械注册证变更/补办申〗请表
  资料编号2、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原件
  资料编号3、新的生产企业许可证
  资料编号4、新的营业执♀照
  资料编号5、生产企业关于变更的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资料编号6、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三)产品名称、商品名称文字性◆改变,产品型号、规格文字性改变以及产品标准的名称或者代号文字性改变:
  资料编号1、医疗器械注册证变更/补办申〒请表
  资料编号2、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原件
  资料编号3、新的产品标准
  资料编号4、医疗器械说明书
  资料编号5、生产企业关于变更的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资料编号6、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〇证声明

  七、对申请材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报资料项目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附件10的顺序排列。每项资料』加封页,封页上注明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 ,右上角注明该项资料名称。各项资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整套资料应装订成册。
  2、申报资料一式一☆份,申报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4、各项(上市批件、标准、检测报告、说明书)申报资料中的产品名称应与申请表中填写的〓产品名称实质性内容相对应。若有商品名,应标注商〖品名。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中文的签章执行[2004]499号文。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企业名称变更的申报资料♀要求:
  (1)医疗器械注册证变更/补办申请※表№(申请表可ㄨ从www.sfda.gov.cn下载);
  (2)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原件(申请变更时提交复印件,领取变更后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时交回原件);
  (3)新的生产企业许可证;
  (4)新的产品标准(适用于标准主体变更的):
  ①两份;
  ②两份标准一致的∏声明;
  (5)生产企业关于变更的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6)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应当包括所提交↑材料的清单、生产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2、生产企业注册≡地址变更和生产地址文字性改变的申报资料要求:
  (1)医疗器械注册证变更/补办申请表(申请表可从www.cmdi.gov.cn下载);
  (2)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原件(申请变更时提交复印件,领取变更后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时交回原件);
  (3)新的生产企业许可证;
  (4)新的营业【执照;
  (5)生产企业关于变更情况的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文件;
  (6)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应当包◣括所提交材料的清单、生产企业对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3、产品名称、商品名称文字性改变,产品型号、规格文字性改变以及产品标准的名称或者代号文字性改变的申◆报资料要求:
  (1)医疗器械注册证变更/补办申请表(申请表可从www.cmdi.gov.cn下载);
  (2)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原件(申请变更时提交复印件,领取变更后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时交回原件);
  (3)新的产品标准:
  ①两份;
  ②两份标准一致的⌒声明;
  (4)医疗器械说明书;
  (5)生产企业关于变更的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6)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应当包括所提交材料的清单、生产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八、申办流程示意图: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向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条所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中心工作人员按照《境内第三类、境外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受理标准》(国药监械[2005]111号)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ㄨ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许可决定:
  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后,即将申请材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行政审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日内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送达:
  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SFDA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十、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十二、事项变更: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所列内容发生变化的,持证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或№者重新注册。

  十三、许可证件有效期与延续: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四年。持证单位应当在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重新注︼册。

  十四、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十五、受理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注册处
  投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局监察局、政策法规司执法监督处
  注:本须知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