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编号:QFGD-2010-36001

  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局2007年制定下发了《贵州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该《实施细则》的实施,对规范我省医疗器械经⌒ 营企业经营行为,保障公众使用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发挥了积极ω 的作用。随着医疗器械法规的不断完善,社会对医疗器械需求日益增长,原《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提高经营许可质量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准入标准,促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规模化发展,省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对原《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贵州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贵州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行为,根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ζ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经营第Ⅱ类、第Ⅲ类医疗器械的企ω 业,需申办《许可证》。不需申请《许可证》的Ⅱ类医疗器械产品,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细则划分的批发和零售监督管理形式,是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所经营产品的类别范@围和所要求条件的不同确定的。
  第五条 根据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门店(含兼◥营门店)经营特点,制定《贵州省家庭常▲用医疗器械目录》(见附件一)。
  第六条 按《贵州省◣家庭常用医疗器械目录》销售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门店(含兼营门店),达到条件的,经营范围按照《贵州省家庭常用医疗器械ぷ目录》进行核定。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食药→监管局)负责全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工作,指导并督◤促市(州、地)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州、地)食药监管局]开展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受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的申请、审查和《许可证》颁发工作。根据需要,省食药监管局亦可委托市(州、地)食药监管局进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的受↓理及现场检╲查。
  市(州、地)食药监管局负责△指导并督促所辖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县食药监管∩部门)开展对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ㄨ检查工作,根据省食药监管局的委托,受理医疗器械经营零售企业的申请、审查和《许可证》颁发工作。
  第八条 申请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按照《贵州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检查验收标☆准》(附件二)、《贵州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检查验收□ 标准》(附件三)执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涉及№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执行)
  第九条 申请办理《许可证》(批发)的企业,应向省食药监管局行政服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提出申请,受理中心对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理,合格后送省食药监管局医疗器械处进行审查。省食药监管局医←疗器械处负责组织对资料的审查及现场检查,合格后,报局■领导审批。
  第十条 申请办理《许可证》(零售)的企业,应向市(州、地)食药监管局提出申请。市(州、地)食药监管局负责组织对资料【的审查及现场检查,合格后,报局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许可证》应提交以下资料:
  1、封面、目录;
  2、申请发放《许可证》的书面报告;
  3、关于申→报资料真实性自我保证的声明;
  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内含《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基本情况表》《拟经营产品情况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情况表》《企业№设施设备情况表》,(申请表从国家局〒或省局网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中下载填写后,同时提交↑与《申请表》内容一致的优盘);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6、拟担任法定代表和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等证件及学历证明、健康证明;
  7、拟办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者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复印件及个人从业□ 简历、聘用协议、健康证明;企业其它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8、拟办企卐业组织、机ξ构和职能;
  9、拟办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原件、复印件(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申♂请人);其中,拟申请经营植入、介入及人工器官㊣类的企业应提交房屋Ψ 产权证明原件、复印件(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申请人)
  10、 专营大型医用设㊣备类、软件类产品应提供相关授权协议书;
  11、拟办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文件目录。
  提交资料◥的格式一律用A4纸︾复印或打印,字迹清晰,目录与申报材料相对应编制页码。
  第十二条 省食药监管局和市(州、地)食药监管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证》发证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表1),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表2),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ㄨ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ㄨ》(附表3),《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受理专用章并注◤明受理日期。受理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食药监管局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前提前3日通知企业检查时间▓。检查组依据贵州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的要求,对企业进行检♀查验收,填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报告》(见附表4)得出结论,同时填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记录》并签字 (见附表5)报◥食药监管局,具体负责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部门对符合验收要求的申请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如果没有投诉、举报等问题,应根据现场ξ 检查情况和企业完成整改情况填≡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审批意见←表》(附表6),提出是否核发《许可证》的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审核和审批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准予核发《许可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不符合要求或有人投↘诉、举报经核查确属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表7),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公示、补正材料〖和现场审查中企业需要整改的时限,不计入工作╲时限)
  第十三条 企业被立案调查期间【,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履行处罚的,不受理变更申请。
  第十四条 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包括质量管理人员、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五条 变更《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医疗器械经营(批发、零售)企业应分别◇向省、市(州、地)食药监管局提出申请,填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项目变更申请♀表ㄨ》(见附表8)。食药监管局应当在受理医疗器械⌒ 经营企业许可事项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贵州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准变更的决定。需要进行现场验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变更或者不准变更的决定。
  第十六条 省、市(州、地)食药监管局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应当在《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不准变更的,应当书面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之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变更质量负责人,企业需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书一份;
  2、填写《许可证》变更ζ申请表一份;
  3、新任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或ω职称证书、健康证明复印♀件,从业简历;
  4、加盖※本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第十八条 变更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
  须进行现〗场审核,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填写《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3、拟变更注册地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注册地址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册面积);
  4、变更仓库地址的,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后仓库地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及存⊙储条件说明;
  5、《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第十九条 变更经营范围,须进行现场审核,企业需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填写《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3、应当同时提交拟经营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及相应存储条件的说明;
  4、《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变更《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Ψ 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食药监管局提出变更①申请。
  第二十条 变更企业〓名称,企业需提交以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应亲笔签名同意变更的书面申请,盖有企业印】章;
  2、填写《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3、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4、盖本≡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第二十▃一条 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需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的书面申请应有原法定代表人同意变更∞的意见和签名,盖有▂企业印章;
  2、填写《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3、企业改制文件或股∏权转让证明材料以及其它相关材料。
  4、拟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或者职ぷ称证书复印件;
  5、《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第二十二条 变更企业负责人,需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的◥书面申请有法定代表人同意变更的意※见和签名,盖有企业↓印章;
  2、填写《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3、企业负责人任免◥文件;
  4、拟变更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或者职称证书复印件;
  5、《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以上变更,企业须用开办时使用的许可证申报系统软盘录入相关变更信息并打印盖章后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食药监管局。
  第二十三⊙条 企业分立、合并ζ 或者跨原管辖地迁移不属于变更事项,应注销原《许可证》后,按规定重新申请。
  同时涉及须现场检查和不须现场检查等多个变█更项目的,申请【程序同前,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企业遗失《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发证部门报告,批发企业应在省级报刊上登载遗失声明,零售企业应在地@级报刊上登载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注明企业名称和许可证号,食药监管局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一个月后,受理补发申请,申请补发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补发书面申请;
  2、指定报纸上登载遗失声明原件;
  第二十五条 换发《许可证》。《许可证》五年有≡效期到期,企业需要︻继续经营的,应按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不按期限提出换证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换证,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 日第二天起终止其经营活动。企业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换证申请的,食药监管局不予受理。换证资料与新开办企业资料一致。
  第二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部门)应建立《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档案,在依法实施卐监督检查时,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在案,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市(州、地)食药监管局应在每季度初将上季度《许可证》颁发、换证、变更和监督检查等情况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负ω责人、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等※事项的变动情况;
  (二)经营、存储条件及主要设施设备变●动情况;
  (三)经营范围等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四)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食药监管局认为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食药监管局依法注销《许可证》: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的;
  (二)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终止经营或者依法关闭的;
  (三)《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收回或者宣布无效的;
  (四)不可抗力导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无法正常□ 经营的;
  (五)法律、法卐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对注销的《许可证》,应卐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〇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企业终止医疗器械经营申请注销《许可证》的,应填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注销登记表》(附表9),与《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一并报所在地的市①(州、地)食药监管局。由市(州、地)食药监管局签署审核意见Ψ 后上报省食药监管局办理。
  第三十条 企业的♀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继续经营的,应按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许可证》有效期内的企业未办→理变更手续,查明已擅自变更许可注册地址的,由市(州、地)食药监管局上报省食▅药监管局并填写《贵州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许可注册地▓址需网上公告企业情况汇总表》(附件10),由省食药▓监管局进行公告,责令企业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到市(州、地)食药监管局或省食药监⊙管局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对在公告期▲内办理变更手续的企业,依据本细则第三十条处理后,按照本细则有关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对经营企业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省々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吊销其《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的管理类别和类代码名称确定。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划分以下类别,并在检查验收标准中来确定相应的条件。
  (一)手术、普通诊察及中医器械类:6801、6802*、6803、6804、6805*、6806*、6807、6808*、6809、6810、6812*、6813*、6816*、6820、6827。
  (二)设备、器具类:6821(Ⅱ类)、6822(Ⅱ类)6823、6824、6825、6826、6831、6834*、6840、6841、6845、6854、6855、6856、6857、6858。
  (三)大型医用设备类:6824、6825、6828、6830、6832、6833。
  (四)植入、介入及人工器官类:6821(Ⅲ类)、6822(Ⅲ类)6846、6877。
  (五)医用材▓料类:6863、6864、6865、6866(6866-1除外)。
  (六)体外诊断试剂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一次性无菌类:6815、6866。
  (八)软件类:6870。
  (九)验配类:角膜接触『镜、助听器、角膜接触镜及护理液。
  第三十四条 许可证号统一由“黔(批或零)”加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两位数字为△区域代码,后4位数字为顺序号。零售连锁门店非法人企业许可证○号后加流水号,如法人企业←已取得《许可证》,则其非法人企业许可证←号为法人单位许可证号后加流水号。
  区域代码为:贵阳市(01)、遵义市(02)、安顺市(03)、黔南州(04)、黔东南州(05)、铜仁地区(06)、毕节地区(07)、六盘水市(08)、黔西南州(09)。
  第三十五条 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应将《许可证》的正本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0年8月31日起实施。原(黔食药监办〔2007〕65号)文件①中关于《贵州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贵州省医疗器械经营批发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贵州省医疗器械经营零售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附表1: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附表2: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ω管理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附表3: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附表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报告
   附表5: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记录
   附表6: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审批意见表
   附表7: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表8: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项目变更申请表
   附表9:贵州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注销登记表
   附表10:贵州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许可注册地址需网上公告企业情况汇总表
   附件1:贵州省家庭常用医疗器械目录(2010版)
   附件2:贵州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检查验收标准(试行)
   附件3:贵州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检查验收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