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深化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定卐》,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以下简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的突击性有因检查。

  第三条 飞行检查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一种特殊方式。对于下列情形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采取飞行检查的方式实◣施:
  (一)对涉嫌违法违规企业的监督检查;
  (二)对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企业的监督检查;
  (三)对国家质量监督抽验产品不合格←企业的监督检查;
  (四)对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企业的跟←踪检查;
  (五)对生产企业信用管理记录中不守信企业的监督检查;
  (六)其他情形的有因检查。

  第四条 飞行检查过程中应对该企业前次【质量管理体系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或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第五条 飞行检查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包括检查准备、现场检查和检查结果〒处理三个阶段。

  第六条 检查准备阶段,飞行检查组织部门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选派检查组。检查组一般由2名以上从事医疗器械监管的人员或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资格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二)根据实施飞行检查的缘由,并参考企业日常监管档案中的有关信息,按照有※关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制定详细的有针对〗性的检查方案。
  (三)确定检查时间。
  (四)填写飞行检查任务书(格式见附件1)。
  (五)组织检查组进行监督检查纪律学习。
  (六)必要时,适时通知企业所在地的下一级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选派相关监管人员担任观察员协助检查。

  第七条 现场检查前,检查组成员应到指定地点集中,统一前往被检查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第八条 现场检▂查实行检查组长负责制。检查组ㄨ长要组织检查组做好下列工作:
  (一)向被检查企业出示飞行检查任务书;
  (二)按照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
  (三)在检查过程中完成有关问题的调查、取证工作;
  (四)在现场检查记录】表(见附件2)中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发现♂的缺陷、问题及判定依据,并请生产企业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五)完成检〖查报告。

  第九条 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缺陷◥或问题,被检查企业提出现场整ぷ改措施,经检查组确认可行的,允许企业现场整改;但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记录∑表中如实记录该缺陷或问题,并记录现〗场整改情况。

  第十条 现场检查过程中,如被检查企业对检查组发现的缺陷或问题有异议,检查组应听取企业的陈述、申辩。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如@ 实记录有关情况,并请企业提交书面说明,作为飞行检查组织部门依据检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时的参考。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应中止检查并将其移交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飞行检查组织部门提交检查报告(格式见附件3)。
  检查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被检查企业信息、检查任务╳信息、检查过程及缺陷和问〇题的描述、对前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及检查组处理建议等。
  检查任务书、现场检查记录表、企业说明材→料以及现场检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据等,应作为检查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

  第十三条 飞行检查组织部门应根据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就检查结果进行评估,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知悉飞行检查任务的监管人员要严格遵守监督检查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或被检查企业提前泄露飞行检查信『息。对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人员,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五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检查任务书
     2.现场检查记录表
     3.检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