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行为,促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诚信建设,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ω 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分值管理是指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相关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扣分,当扣分累积到一定分值时,将给予相应处理的制度。

第四条  评分规定

(一)以1年为扣分周期,每个周︾期限定为30分。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企业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及其危害程度,按梯度进行扣分;涉及♂违法的,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或《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处罚。

(二)1年满后,开始新1轮扣分周期,原分值◤予以消除。

(三)当扣分至10分(含)以上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等。

(四)当扣分累积至20分(含)以上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限期内不整改的█,则通报到省局。

(五)同一次检查中发现2种以上违规行为的〗,分别计算累计扣分。

第五条  扣分梯度

(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5分。

1、编造生产记录(检验记录)、销售记录和生产批号;

2、当影响产品的主要因素,包括设计、生产工艺、工装、质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辅材料、主要生产设备发生改变时,企业未按要求进行重新验证或确认;

3、未按要求对生产设备、检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定并保存记录;

4、未按要求报送医药经济指标、年度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汇总表等材料;

5、未按要求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

6、被责◣令要求改正,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改正。

(二)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0分。

7、参与发布违法医疗器械广告、提供虚假医疗器械信息欺骗消费者;

8、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9、未按照要求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不配合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不良事件调查;

10、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多次举报投诉或者媒∮体曝光的;

11、未按规定进行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或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相关备案凭证。

(三)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5分。

12、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或未按照规定附有合格证明文件;

13、未按▃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

14、未按照规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

15、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1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未经监管部门核查符合要求擅自恢复生产;

16、向监督检查的监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资々料;

17、未按规定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登记事项变更。

(四)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20分。

18、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19、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未按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20、拒不召回需召回的医疗器械;

21、委托不具备法规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

2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

23、产品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或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的。

(五)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0分。

24、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25、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

26、生产超出生产范围或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27、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28、受托方在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继续生产受托产品;

29、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

30、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监督检查。

第六条  监管措施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ζ日常监督检查,做好日常监管扣分记录。

(一)对扣分分值在10分(含)以下的企业,减少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抽检频次。对信用等♂级评定为良好(A)类企业,优先推荐参与政府或部门次年的竞标及评奖等活动。

(二)对违规企业视情节和扣分情况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并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

1、对扣分分值在15分(含)以上、20分以下的企业↙,将失信情』况记录在案,发出警示;对企业所存在的问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加大对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每年跟踪检查不得少于1次。

2、对扣分分值在20分(含)以上、30分以下的企业,将失信情况记录在案,并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诫勉谈话,跟踪检查整改情况,每年跟踪检查不得少于2次。

(三)对扣分分值达30分(含)以上、严重失信的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通报省局,并建议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2、对严重失信情况记录在案,将其列入“黑名单”,在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ξ 予以曝光;

3、列为重点整治对象,每季度跟踪检查1次;

4、通报医疗器械招标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