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64号),加强辽宁省药械审评与监测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之间的沟通交流,提升注册申请人申报资料及其补正的质量,落实主体责任,提高我省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效率,中心制定了《医疗器械注册沟通交流管理规定》。结合我中心前期资料收集、召开的相关座谈会及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基础上,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医疗器械注册沟通交流管理规定》(试行).doc

  辽宁省药械审评与监测中心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