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27|来源: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产品使用安全有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进行々了质量监督抽检,于2017年5月10日发布了《国家医疗器械质量♀公告》(2017年第11期,总第29期)。

  此次公告涉及我省1家生产企业的1批次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我局已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对涉嫌生产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立案调查,约谈企业负责人,作出了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附件: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涉及的企业处置情况表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