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第二、三类)核发
编号:38-9-01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分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3、《医疗器械生产⌒ 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 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标准》(国食药监▓械〔2004〕521号)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应生产实施细则或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期限)
受理范围:

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药监局分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企业依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标准》、相应生产实施细则或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准备后,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并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开办)申请表》2份;示范

2、法定代表人∑ 、企ω 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任命文件的复印件和工作简历2份;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2份复印件;

4、生产场地证明「文件,包括租赁协议、房产证明(或使用权证明)的复印件2份;厂∮区位置路线图、厂区总平面图、主要生产←车间布置图各2份,有洁净要求的◎车间,须标明功能间及人流、物流走向;

5、企业的生产、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的⊙简历、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的复印件2份;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2份,并标明所在■部门 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2份;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内审员证书复印件2份(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适用); 

6、拟生ω产的相关产品标准复印件和产品简介各2份,产品简介至少包括对产品的结构组成、原理、预期用途的∩说明; 

7、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清单2份; 

8、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文件目录2份; 

9、拟生产产品的工艺∞流程图2份,并注明主要控制项目和控制点,包括关键和特殊工序◢的设备、人员及工艺参数控制的说明; 

10、拟生产无菌医疗器械的,需提供洁净室的合格检测报告复印←件2份,检测报告应是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符合《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YY0033)的合格检测报告; 

11、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2份,包括企业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12、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ㄨ、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如无公章,每份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3、生产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开办)申请表》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有);
     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开办)申请表》所填写项目应填写齐√全、准确,填写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与《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相同;生产范围符合第二类、第三类产品管理●类别的规定;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职称证明、任命⌒ 文件应有效;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ζ 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应与原件相同;
     7、包括租赁协议、房产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应有效;
     8、企业生产、技术和质量负责人的简历、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应有效;
     9、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文件目录,主要应包ξ括采购、验收、生产过程、产品检验、入库、出库、质量跟踪、用户反馈、不良事件∮监测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等;
    10、无菌医疗▲器械生产环境检测报告应有效;
    11、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无公章,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岗位责任№人◢▲:分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核对《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々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 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 材料。

期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一)材料审核

1、企业内初级以上职称或者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并与所生产产品的要求相适应;

2、企业应具有与所生产产品及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仓储场地、环境及生◥产设备。企业生№产对环境和设备等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3、企业应设立质量检验机构,并具备与所生产品种和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检验能力。

(二)现场检查

1、依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标准》、相应生产实施细则或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企业现场进行▲审核,并达到合格标准。

2、医疗器械科组织2名以上(含2名)监督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三)审核意见

出ζ具审核意见。

岗≡位责任人:分局医疗器↘械监管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材料审核

按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现场检查

1、医疗器械监管科组织2名以上(含2名)监督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记录》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评分表并签字,企业负责人(或被委托∑人)当ω 场签字确认,加盖企业公章(如有)。

2、医疗器械监管处选派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按照相应生产实施细则或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实施现场检查。

(三)审核意见

1、申请材料和企△业现场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2、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期限:22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

1、程序应符合规定要求;

2、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3、对材料审核意见和现场审查结果进行确认。

岗位责任人:分局医疗器械监管︾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复审标准进︾行复审。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

3、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

期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
     1、程序应符合规定要求;
     2、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3、对复审意见进行确认。

岗位责任人:分局主管々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医疗器↑械监管科审核人员。
     3、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医疗器械监管科审核人员。
五、行政许可决定

标准:

1、受理、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许可文书上的签字齐全;

2、全部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3、许可文书符合公文要求;

4、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要求制作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内容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无误,加ㄨ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准确、无误;

5、制作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须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岗位责任人:分局医疗器械监管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加盖北京市卐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

2、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报医疗器械处审核人员,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后。
六、送达

标准:

1、计算机系统短信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凭《受理通知书◆》发放《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送达人员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加盖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准确、无误。

岗位责任人:分局送达︻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计算机系√统短信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凭《受理通知书》领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加盖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期限:10工作日(为送卐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