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食药监办械〔2014〕195号
各市及绥中、昌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起,省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要按」规定提交自查报告,提交内容应符合省局制定的《年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自查报告》模板要求,并于每年度的12月31日前提交至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提交。
二、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时提交自查报告,并结合对企业日常监管情况对自查报告进行评价,同时将自查报告电子版汇总后于次年1月20日前上报省局∞。
三、自查报告模板已在省局网站公示(路径:网站首页→办事指南→省局行政许可项目→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生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可自行下载填写。
联系人:张楠
电话:024-31605490
附件:《年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自查报告》模板.doc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