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4号)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5号)和《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卐序(暂行)》(食药监械管[2015]63号)相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省内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第三条  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资料

 (一)申请注册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申请产品注册时,应同时提交体系核查资料(见附件1)。注册申请╲受理后,体系核∮查资料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予以签收。

(二)申请注册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在国家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受理注册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凭注册受理通知书向省局提交体系核查申请资№料(见附件1),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收。

(三)体系核查申请资料一式两份,装订要→求与注册申报资料一致,注册申请人对所提交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自注册申请之日起,注册申请人应做好接受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准备,非特殊不可抗原因,原则上不予批准延期核查申请。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认证审评中心”)负责省※内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组织工作或委托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设区市局”)进行核查。

第五条  认证审评中心对注册申请人提交的体系核查申请资料进行资料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的,认证审评中心应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认证审评中心在收到核查申请资料或收@ 到国家总局的核查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检查组或委托设区市局进行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对于委∏托核查的,若认证审评中心参与核查,应在委托书中告知设区市局。

申请人未能提交符合要求的体系核查资料,导致体系核查不能开展的,所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内。

第六条  认证审评中心及设区市局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开展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同时对注册检验样品和临床试验用样品的真实性进行核查。重点查阅设计和开发过程实施策划和控制的相关≡记录,用于样品生产的采购记录,样品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留样观察〓记录等。

第七条  认证审评中心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监督ω检查的情况、本次申请注册产品与既往已通过核查产品生产条件及工艺对比情况,酌情安排现场检查的内容,避免重▲复检查。

对于已通过现场检查或申请豁免现场检查的,在该产品注册审评过程中,必要时可重新开展现场检查①。

第八条  对于委托核查的,若认证审评中心在委托书中注明参与核查,各设区市局应当在开展现场检查5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认证审评中心。

第九条  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当制定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方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检查品种、检查目的、检查依据、现场检查时间、日程安排、检查项目、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13天,如3天仍不能完成检查的可适当延长时间。

检查组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检查员组成々,企业所在的设区市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1名观察员▃参加现场检查,主要负责与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有关的协调和联络等工作。现场检查实行回避制度,检查员本人认为需要回避,应当予以回避。必要时,认证审评中心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检查。

第十条  现场检查实行检查组长负责制。检查组长负责组织召开▼现场检查首次会议、末次会议以及检查组内部会议,负责现场检查资料汇总,审定现场检查结论。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开始时,应当召@开首次会议。首次会议应当由检查组成员、观察员、企业负责人∞和/或管理者代表、相关人员参加并㊣填写签到表(见附件2)。内容包括确认检查范围、落实检查日程、宣布检︼查纪律和注意事项、确定企业联络人员等。

第十二条  检查员应严格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实施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如实记☆录。检查方案如需变更的,应报经认证审评中心批准。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如发现申请企业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检查组应及时将证据通过观察员移交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将有关情况报认证审评中心。

第十四条  在现场︼检查期间,检查组⊙应当召开内部会议,交流检查情况,对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予取▃证。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召开内部会议,进行汇总、评定,并如实♀记录。检查组内部会议期间,企业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结束时,应当召开末次会议。末次会议由检查组◥成员、观察员、企业负责人和/或管理者代表、相关人员参加并填写签到表(见附件2)。内容包括ぷ检查组向企业通报现场检查情况,企业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确认。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异议的,企业应当提供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检查组对现场检查出具建议结论,建议结论分为“通过检查”、“整改后复╱查”、“未通过☉检查”三种情况。现场检查记录表及检查报告见附件3

第十七条  建议结论●为“整改后复【查”的,企业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由认证审评中心Ψ组派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的,向认ㄨ证审评中心一次性提交整改报告及复查申请。符合要求的,必要时≡组织或委托设区市局开展现场复查。

认证审评中心委托设区市局开展现场检查的,向所在地设区市局一次性提交整改报告及复查申请。设区市∏局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出具确认报告,不再△由认证审评中心发出委托函。全部项目符合要求的,建议结论为“整改后通过检查”。

核查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开展复查,复查报告格式见附件4。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查申请和整改报↙告或复查不通过的,建议结论为“整改后未通过检查”。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局对现场检查和/或整改后复查结果出具相◣应的审查意见(参照附件5),审查意见应当写明审查结论,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设区市局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并编号、加盖公@章后,与相关资料一并寄送认证审评中心。

第十九条  认证审评中心对提交的现场检查资料进行审查,做出“通过检查”、“整改后通过检查”、“未通过检查”、“整改后未通过检查”的结论。第三类产品的审查意见及相关资料移交省局,省局加盖公章后,将核查结果通知ξ 及现场检查人员签名表原件(格式见附件6)寄送国家总局医疗器械审评机构。第二类产品∞的审查意见及相关资料原件移交产品注册审评员,归◢入其注册申请资料。

第二十条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未¤通过检查的,认证♀审评中心给出不符合技术审评要求的审评意见,省局做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检々查组与被检查企业应遵守认证审评中心现场检查廉政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提交资料

      2、现↘场核查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记录表及检查报告

      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整改后复查报告

      5、医疗器械现场检查审查意见(市局)

      6、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结果通知及现》场检查人员签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