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申请,按照《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七十条及《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7号)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本局将依法注销泸州市雷氏义齿加工厂所∩取得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ㄨ如无单位、个人提出异议,泸州市雷氏义齿加工厂所取得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将予注销(见附件)。如有异议,请与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卐理局政务中心窗口联系(联系电话:028-86913062)。

现予以公告。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