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不予延续〗注册。


为精准对接、精准服务医疗器械生产,避免企业□ 因延误延续注册申请而导致注册证〗失效,影响产△品生产销售,近日省局发布关于提醒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延续注册的通告(2017年 第1号),将注册证『在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3月1日到期的559个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予以公布,提醒相关生产企业及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并要求属地市局应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和安排,督促相关企业及时做好延续注册工作。


下一步,省局将依托医疗器械注册信息化系统,开发电子化的延续注册提醒系统,将批量公告提醒上升到逐一多次提醒,提升提醒的精◥度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