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豫局按照市局部署,在辖区开展医疗器械专项整治时发现,某药品零售企业药架上陈列ζ 有第三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输液器(标示生产企业:宿迁市春明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批号:20131206)56支。经调查,该药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法予以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