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海南食药监印发《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标志着海南食药监∩开启第二类创新医械的绿色审批通道,这将导引加速该省医械产业的创新发展。


海南开辟医械审批绿色通道并非特例,也不『是第一家。早在去年广∞东、山东等医械大省份就已经开辟了各自省份◥内的绿色通道,这不仅成为国家级医械审批绿色通道的有力补充,也最大化调动起【了各省内医械创新的热情,培养了良好的医械产业创新氛围。


各省审批绿色通道的逐♀步出台,加上国家审批的三大通道,将极大的优化医械产业内审批全责,最大程度的释放出产业活力。


附: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

(试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省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等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我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认定,如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认定的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可直接按已获得本程序认定的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情形执行。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及相关技术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和本程序规定,按照早期介入、专人负责、科学审批的◥原则,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别审批程序的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办理,并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


  第四条 省局对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医疗器械按本程序实施特别审批№:


  (一)申报产品为第二类①医疗器械,申请人属于我省辖区。


  (二)申♂报产品拥有如下知识产权或获奖证明之一:

  1. 国家级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2. 省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

  3. 核心技术发明专利。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

  1. 诊断或者♂治疗罕见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2. 诊断或者治疗恶性肿瘤,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3. 诊断或者治疗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且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者治疗手段※;

  4. 专用于儿童,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5. 临床急需,且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

  6. 申报产品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产品技术为国内领先。


  (四)申请人已完∞成申报产品的前期研究并具有基本定型产品,研究过程真实和受控,研究数据完整和可溯源。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应当填写《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支持拟申请产品符合本程序第四条要求的资料:


  (一)申请人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二)产品知识产权情况及证明文件。


  (三)产品作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分类依据。


  (四)产品研发过程及结果的综述,产品技术◇文件,至少应当包括:

  1. 产品的预期用途;

  2. 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

  3. 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及确定依据,主要原︽材料、关键元□器件的指标要求,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及流程图,主要技术指标的检验方法。


  (五)产品说明书(样稿)。


  (六)其他证明产品符合本程序第四条的资料。


  (七)体现临床应用价值的资①料。


  (八)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注: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原文为外文的,应当有中文译本。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向省局提出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


  第七条 省局组织对特别审批申请进行审查, 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并将拟进行特别审批的申请项目在省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申请人、产品名称,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对相关意见研究后作出最终审查意见。


  如需组织专家审①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


  第八条 省局作出审查决定后,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格式见附件2)。


  第九条 对于经审查同意按→本程序审批的创新医疗器械,省局应当指定专人,应申请人的要求及时沟通、提供指导。


  第十条 医疗器械临床研究工作需重大变更的,如临床试卐验方案修订,使用方法、规格型号、预期用途、适用⌒ 范围或人群的调整等,申请人应当评估变更对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作用机理发生变化的特别审批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审批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 省局审批办受理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后,应当▼将该注册申请资料标记为“创新医疗器械”,并及时进行注册申报资料流转。


  省局优先安排技术审评、体系核查和行政审批。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可终止本程序并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主动要求终止的;

  (二)申请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的;

  (三)申请人提供伪造和虚假资料的;

  (四)经专家审查会议讨论确定不宜再按照『本程序管理的。

  (五)其它需要终止的】情形。


  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要求和规定,本程序未涉及的,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程序自ぷ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