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日对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发现缺陷产品未主动召回的,将被责令召回医疗器械,并处应召回医疗器械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将吊销生产企业许可证。

  意见稿明确,召回产ζ品的范围包括: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风险的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不符合ω 医疗器械生产、流通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导致可能存在不合理风险的产品等。意见稿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召』回医疗器械缺↓陷产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必要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并告知消费者立即暂停使用该缺陷产品。

来源:扬州新闻网